女子两年被家暴16次,前夫被判11年,是否合理?
2024年12月27日,结婚两年被家暴16次的谢女士等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贺某阳(谢女士前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女士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谢女士表示准备继续上诉,希望法院提高刑期。她担心,贺某阳出来以后,自己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自2021年结婚以后,在与贺某阳共同生活的两年内,谢女士不断遭受到贺某某的严重家暴。她曾多次报警,还求助过社区和妇联,但都没能阻止暴力的继续发生。直到2023年4月24日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当天,她还遭受了贺某某的第16次家暴,也是最严重的的一次。谢女士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内脏出血,肝、脾、胃、肾、十二指肠这些都坏了,肠子比较严重,直接断了。医生说如果晚送一会可能就没命了”。2024年9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聘请有关人员对谢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书提到谢女士被他人殴打后致全身多发损伤;其回盲部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其肝部分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其肾功能损害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十二指肠破裂修补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是负责谢女士刑事诉讼的律师,执业20多年的她是离婚、家庭暴力领域的资深律师,2015年还创立了专门帮助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益机构——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一审结果出来后,她提到,对于11年的刑期,她有些意外,原本她预估的刑期为20年。李莹说目前他们正在准备进一步上诉的材料,希望提高刑期。在她看来,谢女士代表当前很多被家暴的女性的处境,以下是对李莹的专访:
《三联生活周刊》:此次一审结果判刑11年,对于这一结果你是否有预期?
李莹:这个结果出乎我的意料,我认为这个处罚是比我想象的轻的。法庭最终进行量刑依据有两个,一是认为谢女士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严重残疾。法律上认为,伤残等级在六级以上(一级为最高)为严重残疾,而谢女士的伤情分别为一个七级、两个九级、一个十级,没有达到标准。第二我认为和法院的理念有关,法院可能认为这是普通的婚姻矛盾、家庭纠纷,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这种法不入家门影响下,判决会做轻化处理。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宣判
《三联生活周刊》:在去年6月的采访中,你曾表示希望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起诉。最终,一审的判决贺某为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你如何看待这两项罪名?
李莹:在我看来,整个案件中,贺某某对谢女士的伤害其实是以剥夺生命为目的,他殴打的都是致命部位,并拖延送医救治时间,医生看到谢女士的情况还以为是遭受车祸后的严重撞击,可见下了非常大的狠手。但关于故意杀人罪法官没有采纳,原因主要还是认为前面所提到的情节并非特别恶劣、残忍,并未达到严重残疾。但我们认为,虽然不是严重残疾,可谢女士身上有多处严重伤害,尤其是她的左肾,功能在逐步恶化,萎缩得厉害。开庭前,我们要求对谢女士的伤情重新鉴定,法院没有同意。
当时我们判断,即使如此,数罪并罚也可以判到20年左右。单罪的有期徒刑顶格处理是15年,加上虐待罪最高刑期是7年,我估计可能判至6年到6年半,加起来21年左右。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时,总刑期未达35年的,最高刑期不超过20年。
更关键的问题是,被告并没有符合法定的可以酌情减轻量刑的行为,比如我们不认为他有自首行为或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庭上,公诉人虽未对具体量刑给出建议,但总的态度也是从严、从重处理。
没想到最后故意伤害罪只判了9年10个月,虐待罪判了1年半。其实我看到这个结果也蛮难过,我办理了很多涉及家暴的案件,自以为有些经验,对量刑基本能够判断准确,这次确实没有料到。结果出来后,谢女士情绪很低落,也希望申请抗诉。
当事人在一审后表态
《三联生活周刊》:虐待罪的判定在家暴案件处理中常见吗?
李莹:家暴案件中很难认定为虐待罪,主要是很难定性。一是因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很多时候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很难举证。其次,我认为还是与大家的理念有关,提到虐待,很容易想到比如挨冻、挨饿或者不给看病这类行为,但实际上虐待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比如精神上的虐待以及暴力行为。婚姻法修正时,在司法解释里就提到,持续性的、反复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只是这些年都没有得到重视。这次谢女士的案子最初很利落地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我觉得很欣慰,是一个很好的司法实践的判例,也是本案的可供借鉴之处。不过遗憾的是,虐待罪量刑只有一年半,我认为是偏低的。
《三联生活周刊》:谢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目前律师已经着手在写刑事抗诉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在诉状中您主要会对哪些部分提起上诉?
李莹:刑事抗诉状由另一位律师在编写,我主要负责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目前民事部分法院判罚被告支付谢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37万元左右,但这里面没有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残疾人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面我想着重提下精神损害赔偿。在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提了一般也不予受理,但我认为像家暴、性侵等案件等受害人的精神伤害有时甚至更大。结果宣判后,谢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只能活9年了,这里面是一种极强的恐惧,在未来的9年以及更长的时间里,她都会活在这样的恐惧中,是一辈子的伤害。另外,即使是刑事附民事上诉,也会全案审查,所以我们也想就刑事部分表达我们的看法,谢女士代表当前很多被家暴的女性的处境,我们希望能提高刑期。
《微暗之火》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谢女士自2022年被第一次被家暴后,曾多次报警,警方还在2022年1月后下达了两次家庭暴力告诫书,但这些似乎都没有阻止贺某某继续施暴。如何理解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作用?
李莹:当警方认定施暴者有轻微家暴行为时,就可以下发告诫书。在我们自己办理的案件当中,针对轻微家暴,警方下达告诫书后,绝大部分人确实没有再实施家暴行为,所以它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针对严重家暴施暴者,告诫书的震慑作用并不足够。告诫书并不会限制施暴者的人身自由,这意味着甚至还没有达到治安处罚中可以拘留的条件,不会对施暴者有着什么实质性的惩处。贺某某与谢女士都是二婚,贺某某一婚中就存在长期家暴的行为。对这样的惯犯,告诫书的作用有限。从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到,谢女士接连遭受的都是严重家暴,比如怀孕时被对方用刀伤害,或者被贺某某将滚烫的砂锅泼到身上,前胸和后背都被烫伤。
《三联生活周刊》:如果告诫书起到的作用有限,有哪些手段是能继续约束施暴者的?
李莹:第一次发告诫书后,警方其实可以在辖区内对受害人进行跟踪随访,看她是否仍然有人身危险。施暴者如果继续家暴,公安应该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拘留。如果受害者伤势达到轻伤以上,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不能有效地制止家暴,让施暴者认为反正不会拿他怎么样,反而会变成变相地鼓励家暴。
在谢女士的案子里,我们能看到,在被家暴后,谢女士有过多次报警,也曾求助过居委会与妇联,但很可惜最后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支持。事实上,婚姻里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知道什么是家暴,也尝试去报警或寻求其他帮助,可效果都不太好。
《黑暗荣耀》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谢女士在被家暴后,曾多次尝试和男方协议离婚,但男方均不同意。她试图不断逃离贺某某,又总是被他找到,继续被施暴,这种情形在您办理的案件中常见吗?
李莹:很常见。家暴的本质是权力控制关系。恶性的家暴案件又往往都是发生在要离婚、分手或刚离完婚的阶段。此时施暴人认为要失去控制了,会用更严重的暴力去控制对方。而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下,因家暴起诉离婚非常地难,受害人只能不停地躲避施暴方。谢女士的案件是这样,我们熟知的拉姆案也是如此,拉姆因家暴要与前夫离婚,在离婚后不久被前夫用汽油烧成重伤,最终救治无效去世。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以家暴起诉离婚很难?
李莹:我觉得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搜集家暴的证据很难。家暴案件中,经常只有两个人而没有目击证人,有隐蔽性,如果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施暴方很容易否认。我现在正在办的一个案子,女方的眼眶都被男方踢到骨折,因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男方说不是他造成的,是女方自己撞的,这时就要花力气去找很多辅助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等等。
另外,法院对家暴认定的证明标准也比较高,甚至有些严苛。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要求必须能证明家暴很严重或反复多次发生,我听说有的法院甚至要求几次以上才能够认定为家暴。即使能提供证据证明家暴严重或长期反复,法院的认定也非常谨慎。我们最近有一个案子的判定结果让我觉得很遗憾:在电梯里,男方把女方的头发拽住,一下拽倒在地,然后拼命地殴打女方,有视频为证。还有一些其他的证据,比如女方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意味着之前男方也对女方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比如被打后拍下的伤情照片、医疗报告,但仍然没被认定为家暴,只是被判定为失当行为。
《好搭档》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法院的认定会这样严苛?
李莹:其实在法律规定中,对家暴的认定并没有这样严苛。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都属于家暴,没有对次数和损害后果的要求。只有精神暴力有一个“经常性恐吓、谩骂”的限定,身体暴力则没有的。
我个人认为法院家暴标准的认定严格,可能是因为男方对女方的伤害行为被判定为家暴后会带来以下实质性的后果:在我们的法律中,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程序,而起诉离婚的程序里,如果被认定为家暴,另一方即使不同意离婚也可以直接判离。比如丈夫打了妻子一巴掌,认定家暴后就可以直接判离,法官可能认为是不是过于轻率,因为这不一定意味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是某个时期的呈现。但像我前面提到的案子,我们都提供了录像,男方确实拽倒女方并殴打,我看了都觉得非常愤怒,这种情况还没办法构成家暴,我无法理解。另一个后果是判定家暴后,也会引发离婚损害赔偿,且会影响财产的分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
在我们律师眼里,次数或者损害后果只是认定家暴的严重程度,而不是家暴的构成要件。当家暴认定如此严苛时,是避免了直接离婚的后果,但也没有办法起到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作用。我认为,这与社会对家暴的认识不足有关。
《三联生活周刊》:当一起家暴案被暴露出来后,常常会引起大众的愤怒和关注,看上去大家都会认为这是不对的行为。如何理解您说的社会对家暴的认识不足?
李莹:的确,从2016年反家暴法颁布到现在,社会的进步很明显,家暴已经成为社会热点关注问题,对家暴零容忍成为社会共识。我们工作过程中也会感受到,比如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在不断缩短,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倾向于非施暴方。
但也需要看到,对家暴的关注,更多还是落在公共话题的层面,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有待加强。比如,即使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作用有限,但很多基层公安都不知道有这个东西。全国专业从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组织也非常少,少到超出你的想象,我估计可能也就是两位数。
即使是专业人士,对家暴的认识也是不够的。我们每年都会给心理咨询师、社区、妇联等做反家暴培训,我都会问他们,在此之前是否参加过相关的培训,举手的人寥寥。
去年我还给婚姻家事的律师做反家暴培训,他们已经比普通人专业了很多,但他们中,主动为受害者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并不多,甚至还有律师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反家暴的相关规定已经挺全,更重要的是怎样有效落实,只有去学习理解,才能谈到适用。
《猎罪图鉴》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判决结果出来后,谢女士表达了对贺某某日后出狱的恐惧。如果二审维持原有判决,等贺某某某出狱后,法律还可以如何保证谢女士的安全?
李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意见》中有一条关于禁止令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当时这主要也是针对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刑满释放还不太适用。多年后,法律也会有新变化,看是否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真的只能谢女士主动回避,这种方法也很悲哀,法律需要有措施来制止暴力犯罪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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