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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士如何处理澳大利亚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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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士如何处理澳大利亚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

Longton Legal 龙腾律师行 Longton Legal 龙腾律师行 2024-07-08 14:49

最近接到一些没有澳洲身份的中国朋友的咨询,主要是关于他们人在中国,要如何办理澳洲离婚和财产分割的事情。今天这边文章,就主要说说海外人士处理澳大利亚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澳洲离婚


澳大利亚的离婚都是通过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递交离婚申请书的形式进行。经过法院审核,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下发离婚令和离婚证书。



澳大利亚离婚令仅仅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或结束婚姻关系。法院批准离婚并不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夫妻抚养或子女安排问题。因此,法院批准离婚的唯一理由是你和你的配偶已分居至少 12 个月,并且不存在恢复婚姻生活的合理可能性。


离婚申请人的条件


那么离婚申请人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呢?没有澳洲身份的海外人士,特别是人在海外的申请人,是否能在澳洲递交离婚申请并且通过法院审核呢?

在澳大利亚递交离婚申请,不论你的结婚证书是否在澳大利亚领取(即你可以是在中国领的结婚证,在澳洲申请离婚),只要你或者你的配偶满足:


-将澳大利亚视为你的家并打算在澳大利亚无限期居住;或者

-出生或血统是澳大利亚公民;或者

-通过授予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而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或者

-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并且在申请离婚之前已经居住了 12 个月。


前面三项是说有澳洲永居身份和澳洲公民身份的人可以递交申请,最后一项是针对没有澳洲身份的海外人士。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但在向法院申请离婚之前已在澳大利亚居住了至少 12 个月,你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在过去 12 个月内一直居住在澳大利亚即可在澳洲申请离婚。


同时注意,如果你是海外人士,但是你的配偶具有澳洲永居身份并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或将澳大利亚视为他的家并打算在澳大利亚无限期居住, 则你即便不满足居住12个月的条件,也可以因为你的配偶满足条件来递交离婚申请。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海外人士,过去12个月也没有在澳洲居住,目前你也是人在中国,你的配偶是澳大利亚永居,并且长期居住在澳洲,则你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递交离婚申请书。但是如果你的配偶也是海外人士,且并没有在过去12个月居住在澳洲,则你不符合申请人条件,不能递交申请。


宣誓书见证签字


对于居住在海外的申请人,递交离婚申请需要签署一份宣誓书(Affidavit for e-filing application for divorce),这份宣誓书需要公证人(Public Notary)或澳大利亚外交/领事官员(Australian Diplomatic/Consulate Officer)见证签名. 一般来说,离婚申请书的宣誓书需要去澳大利亚驻中国使领馆见证签字。你需要联系澳大利亚驻中国使领馆预约见证签字。



关于澳洲认可的公证服务提供者,你需要搜索澳大利亚总领事馆官网进行查询。下面链接是上海的公证服务提供者名单供大家参考。


https://shanghai.china.embassy.gov.au/shai/ShanghaiAlternateNotarialProviders.html         


财产分割


如果你与配偶在澳大利亚拥有财产,特别是房产,你需要在分居以后与配偶协商或者通过诉讼处理财产分配问题。


我曾经接到过中国客人的询问,他们在中国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签署了财产协议书,中国的财产协议书中也涉及了他们在澳大利亚的联名房产和银行存款。那么这份中国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在澳洲利亚使用呢?



在中国办理离婚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澳洲是没有法律执行力的。换句话说,就是你不能要求法院强制履行你们签署的中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双方需要各自委托澳洲利亚执牌律师重新起草并签署符合澳大利亚婚姻法要求的财产分割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你们在澳大利亚财产分配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一旦取得了离婚令,如果你需要跟对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你必须在离婚令生效后 12 个月内启动。


夫妻财产分割中关于房产过户的印花税和FIRB问题


对于海外人士,在夫妻财产分割, 特别是房产过户过程中,还经常会涉及到印花税,海外人士附加税已经FIRB申请问题。


如果根据协议。包括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同意令(consent orders),双方同意将属于一方(出让方)的房产或者一方在双方联名的房产中的全部利益过户给另外一方(受让方),则受让方是无需支付房产过户的印花税的。即便受让方是海外人士,也无需缴纳房产过户的海外人士附加税。



但是如果受让方是海外人士,该房产过户会涉及FIRB申请问题。FIRB的全称是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这个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审核在澳的海外投资。海外人士在澳购买房产前一般需要首先获得FIRB批准。


197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条例(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第三部分规定了特定行为可以享受FIRB豁免。其中第29条规定依据法律或由于执行法院判决的合法转让享有FIRB豁免。请注意,法院判决的转让是非双方自愿行为下的结果。


因此,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财产协议或者同意令(Consent orders),即便有法院盖章,鉴于其本质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所以不在第29条规定范围内,受让的海外人士仍需申请FIRB 审批。


海外人士FIRB申请


如果夫妻财产分割的房产是现房(established property),而非楼花,根据FIRB 申请要求,你必须是符合澳洲临时居民的条件,即:


-持有临时签证,允许你在澳大利亚连续停留超过12个月(无论签证停留多长时间);或者 

-居住在澳大利亚,已提交永久签证申请(注意,不能是临时签证申请)并持有过桥签证,允许你在FIRB申请完成之前留在澳大利亚。


此外,你必须将该房产用作主要居住地,即:


-交割时该房产处于空置状态。

-你将该房产用作你在澳大利亚期间的主要居住地。

-你不出租房产的任何部分。


如果该房产不再是你在澳大利亚的主要居住地,或者你不再是临时居民,你需要在 6 个月内出售该房产。


如果你不满足上面的临时居民要求,则你无法获得FIRB的审批,你在准备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需要通过出售该房产分配卖房款的形式进行分配,而不是房产过户。


如果你需要任何家庭法方面的帮助,例如婚前/婚内/离婚或分居财产协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离婚申请等,欢迎你联系Longton Legal龙腾律师行,我们强大专业的家庭法团队将想你所想,竭诚服务,为你分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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