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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通报“红老头”案最新进展,律师:嫌犯公开其他涉案人面部还可能涉嫌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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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通报“红老头”案最新进展,律师:嫌犯公开其他涉案人面部还可能涉嫌侮辱罪

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 07-08 13:28

7月8日,南京警方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江宁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隐私视频被他人传播至互联网。江宁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并于7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


7月6日,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传“红老头”相关画面。


针对该案焦点问题,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法律解读。


焦点问题一:焦某某被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原因及可能新增罪名分析。


一、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依据


焦某某被刑拘的核心原因在于其违法行为符合《刑法》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要件:


1. 客观行为:通过假扮女性诱导他人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将偷拍内容上传至网络进行传播。


2. 淫秽物品认定:所传播视频涉及性行为露骨画面,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宣扬色情的特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淫秽电子信息的司法解释标准。


3. 情节严重:


传播渠道为互联网,覆盖不特定多数人;导致受害人隐私被公开并引发社会恐慌。


定罪关键: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若仅为满足特殊癖好传播,则适用《刑法》第364条(非牟利);若存在出售视频牟利行为,则可能升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目前通报未提及其牟利行为,故暂以第364条刑事拘留。


二、可能新增的罪名分析


基于案件后续侦查,可能新增以下罪名:


1. 侮辱罪


若焦某某在传播视频时公开受害人面部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可构成侮辱罪。传播可识别身份的淫秽视频同时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择一重罪处罚时侮辱罪刑期更重。


要件审查重点:视频是否暴露受害人面部/纹身等特征;是否存在针对性羞辱言论。


2.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第283条,若焦某某使用隐蔽摄像头等专业偷拍设备,可能构成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常见于酒店偷拍类案件。


3. 敲诈勒索罪


若侦查发现其以公开视频威胁受害人索要财物,可适用《刑法》第274条。当前通报未提及此类行为。


焦点问题二:编造虚假信息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区分


对于编造“60岁大叔与千余人发生关系”的谣言者,将根据行为后果承担不同责任:


1. 行政责任(轻度传播)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例如在微信群转发虚假信息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仅受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严重社会危害)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若谣言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如引发群体性恐慌),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谣言引发全国性舆情,可能达到构罪标准。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若传播信息包含对特定个体的诽谤内容则构罪,一般需受害人自诉,但严重危害秩序可公诉。


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1. 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责任划分:


造谣源头:若系自媒体为博流量虚构,可能承担主犯责任;


恶意转发者:根据两号高司法解释,转发超500次或浏览量超5000次即入刑。


本案处理预判:


首恶分子可能面临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编造虚假信息罪);


次生传播者视情节处以行政拘留或罚金。


重要提醒:公安机关可通过IP追踪锁定造谣者,依据《网络安全法》第67条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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