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模式下的GST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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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寄售商店非常流行。通过委托寄售商,寄售人无需花时间和金钱做广告和销售产品。有时,寄售销售可以带来更实惠的价格,这使得寄售商店对顾客更具吸引力。因此,寄售成为艺术品、二手家具、服装等偏爱的销售方式。然而,这种商业模式涉及的税务问题有些令人困惑。
要找出答案,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寄售是如何运作的。这种安排将商品留在授权经销商处销售。通常有两种实现寄售交易的模式,两种模式下的商品及服务税(GST)并不相同。
一种是寄售商在找到买家时从供应方购买商品,这也被称为“售出或退回”销售。寄售商可以将任何不需要的物品退回给供应商,因此对寄售商来说在商业上更有利。这样,商品的所有权首先转移给寄售商,然后转移给买家。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商品及服务税法》第9-40条规定的基本规则,即供应商品的一方负责收取和缴纳GST。寄售商在从委托寄售方购买商品时必须按照约定价格支付GST。然而,在寄售商售出这些商品后,可以就购买时已承担的GST申请GST抵免。
另一种模式是代理销售。寄售商作为代理人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直接从委托寄售方转移给买家。因此,如果供货方已经作了GST登记,则其需要缴纳GST。同时,寄售商将从销售收入中赚取佣金。对于这笔佣金,寄售商需要包含GST。
我们强烈建议经销商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正确评估自己属于哪种销售模式,并履行自己的缴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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