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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男子因琐事杀害弟弟、弟媳及一村干部,已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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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男子因琐事杀害弟弟、弟媳及一村干部,已被执行死刑

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 03-22 17:03


故意杀人犯金汉君,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小学文化,农民。


罪犯金汉君与被害人金某一(殁年49岁)系同胞兄弟,两家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金寨村相邻居住。


2021年,金某一家修房期间,金某一与妻子叶某某(被害人,殁年38岁)暂住在金汉君家,金汉君与金某一常因生活琐事争吵。


2021年11月2日18时许,金汉君酒后又因生活琐事与金某一、叶某某发生争吵,遂持家中的一把单刃刀捅刺叶某某,金某一见状上前阻拦,金汉君持刀捅刺金某一胸腹部,金某一被捅刺后躲至邻居家,后来因被刺破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金汉君再次持刀捅刺叶某某胸背部数刀,致叶某某因被刺破肺脏及主动脉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随后,金汉君沿金某一逃跑方向寻找金某一未果,返回现场时见村文书金某二(被害人,殁年58岁)站在叶某某倒地处打电话,因平时对金某二不满,金汉君便从金某二身后捅刺其背部一刀,致金某二因被刺破心脏死亡。


作案后,金汉君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通过亲属向公安机关投案。


布告显示,罪犯金汉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金汉君因生活琐事持刀杀害弟弟、弟媳二人,又杀害无辜村干部泄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虽然金汉君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金汉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汉君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金汉君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布告显示,汉中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3月18日将罪犯金汉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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